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创新创业学院发布时间:2018-10-18浏览次数:14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若干意见》(黑政发〔2015〕16号)等精神,为更好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校本科生中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探索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科学研究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形成良好的校园创新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和成员为在校生,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为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配备教师组成指导组。

第五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范围包括:

(一)创新训练项目

创新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实验项目设计、方法选择、研究条件的准备、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

创业训练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在教师指导下,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

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以团队为单位,学生在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以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型实验)的成果为基础,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每个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申请流程。

校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二级学院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由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已立项的校级项目评定、筛选后上报上级部门。

校内项目申请流程:

1.学生申请。申请项目的学生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1)或《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立项申请书》(附件2)。凡我校在校生均可自愿申报。每个项目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每名学生作为负责人只可参加一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组成员在规定时间将项目申报书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

2.二级学院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到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3.评审立项。学校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二级学院推荐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确立为 “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要为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支持。

第八条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中期检查。

二级学院负责校级项目的中期检查组织和省级项目的初审工作,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进行省级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1.检查内容包括执行和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发展规划,将查阅学生实验或创业调研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实验或企业运行过程记录。

2.各项目组开展自检自查,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件3)或《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附件4),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3.中期检查评定等级分为通过(完成或超过项目计划安排)、暂缓通过(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一半或一半以上)、未通过(项目未启动或进展缓慢)三个级别。

4.中期检查结果将予以公示,检查结论有“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需整改后进行再次审核;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将取消校级立项资格。

第十条成果管理。

1.成果归属。项目取得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成果包括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软件、设计方案、硬件研制、获得专利、实物、心得体会等内容。

2.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经费使用记录、结项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保存原件。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十一条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二条经费管理。

1.学校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2.经费使用。项目结项后,可进行经费报销。项目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经费开支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本打印费以及相关调研等,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和与本项目实验研究无关的支出。指导教师不得使用该项目经费,二级学院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二级学院监督经费使用。经费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申请,指导教师、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校领导批准后按财务制度借款、报销。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结论评定

第十三条校级项目验收

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附件5)或《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结题验收书》(附件6),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项目成果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

2.评审组验收。评审组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验收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另行申请验收;验收通过的,参加学校项目结论评定。

3.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结项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4.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校级项目进行结论评定,并从中筛选出上报省级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级项目,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结项和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大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1: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计划申请书(A类).doc

附件1: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计划申请书(B类).doc

附件1: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计划申请书(C类).doc

附件2: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doc

附件3: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题目更改申请表.doc

附件4: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5: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止实施申请表.doc

附件6: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标准.docx

附件7: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doc

附件8:哈尔滨剑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进展报告.doc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