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哈尔滨剑桥学院发布时间:2022-03-10浏览次数:269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立项课题的科学管理,统筹规范有序地推动民办教育研究工作,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立项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权威的学术支撑和方向引领,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和实践服务。

第三条  协会立项课题申报与评审,遵循下述原则: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和行业权威性;

第四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研究课题。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设立课题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进行立项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六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选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评审和立项;组织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与规划

第七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项目)、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三类,采用分级分类立项制度。其中,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通过公开发布或定向委托等方式,依照有关程序立项。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由会员单位、地方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申报,由协会组织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定向委托课题资助因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八条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资助对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九条  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主要资助对推进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办学质量提升、办学特色塑造等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和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大课题(项目)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请重点课题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课题申请;在研的协会课题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课题。课题立项后,课题组成员变更原则上不能超过1/3

第十一条  公开发布课题申报要求和立项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课题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协会按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三)协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并根据相关程序报送协会有关领导;

(四)对拟立项课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协会与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签订有关协议,课题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书》等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二条  经费资助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资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需经会长会批准;资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会长批准。

资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进行公开招标遴选;资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可定向委托或通过邀请招标、比选确定。

第十三条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经费由协会资助或筹措。规划课题(学校发展类)经费由课题组自筹,协会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鉴定优秀和良好者可以给予经费奖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  重大课题(项目)和重点课题负责人自收到立项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协会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课题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协会。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在研究中期,应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报送协会。协会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自课题资助期满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协会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题。具体结题程序和规定将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提交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二)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协会批准;协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要求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协会审批:

(一)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二)变更课题完成时间;

(三)变更课题经费预算;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协会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